衛教天地

【衛教天地】如何判定職業疾病?


東元綜合醫院家庭醫學科 / 職業病醫學中心主任  李長興醫師

近年來因應產業型態改變及新興產業興起,勞工健康服務之模式亦有所差異,政府修法為擴大勞工健康保護之涵蓋對象,並希望以風險管理之原則,強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之保護,及加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之專業及管理機制。其中,除了希望預防職業傷害,也能降低工作引起的疾病,也就是職業病的發生。尤其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除了要能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也鼓勵工作者,懷疑得到職業病時,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確定是職業病,除了罰款外,也會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而疑似職業病調查等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從法規的修訂,我們可以了解,職業病的預防,診斷,是未來台灣邁向,更安全更健康的職場環境的重點。然而,關於職業病的確定診斷,卻是一個需要高度專業的一個過程,我們今天就來簡單了解一下,一般職業病的診斷,需要有什麼樣的原則。

職業疾病之診斷,需由職業醫學科醫師進行系統性專業評估,包含檢視勞工工作現場環境、製程及暴露資料蒐集等情形,評估勞工所患疾病與工作間是否具因果關係,並參酌相關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及職業疾病診斷原則等,得以論斷。

職業疾病診斷有下列五大原則
1.疾病之證據:
是指診斷職業疾病的先決條件,必須要有疾病的發生,有客觀的生理證據以證實有病。因此,通常需要先由疾病相關的專科醫師,來進行診斷,確認疾病。甚至調閱相關的醫療紀錄,來確定疾病的發展過程。

2.暴露之證據:
是指職業暴露物質與疾病發生的相關性;即在工作中,是否確實存在某種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的危害暴露或重大工作壓力事件,以及暴露強度及時間長短。暴露資料的調查與蒐集,是確立職業疾病診斷極為重要的一環,通常以工作現場的訪視評估與現場作業環境測定等方式進行。
這個步驟地進行,通常需要結合勞動檢查員來討論,來確定雇主所提供的暴露資料,是否需要再度進行現場,或者在疾病的因果關係判斷上,是否還要做現場相關暴露的採樣。

3.罹病時序性:
從事工作前未有該疾病,從事該工作後,經過一段時間才發病。時序性這個條件,常常是最被忽略的,因為除了暴露因素必須在發病之前外,尚要有一段最低的暴露期或誘發期,及在最大潛伏期以前發生。因此,除了疾病診斷確定後,要了解疾病的潛伏期時間長短外,要了解暴露的強度跟時間,是否足夠誘發疾病的產生。

4.文獻一致性:
係指經流行病學與相關醫學文獻研究,顯示該疾病與某種職業環境或工作形態,具有相當強度之相關性,此為職業疾病判定的重要依據。或者政府在相關的職業病的認定上,已經有正面表列的條件,是否符合。

5.考量其他致病因素:
除上述因素之考量外,另須合理考量其他可能之致病因子,才能判斷疾病的發生是否係由職業因素所引起。除了工作因素所引起疾病的考量外,需要排除其他因素,尤其是危害個案本身健康的因素,例如其他慢性疾病,肥胖等或者個人不良習慣,如抽菸,喝酒等因素。

綜合以上條件,來判定職業病是否成立。但因為相關因素常常極為複雜,加上判定結果會牽涉勞工保險給付等問題。因此政府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中,明文規定,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即可以判定為職業病。

同時,政府也立法來保障勞工保險人,可以在職業病鑑定有必要時,申請再鑑定,由相關專業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討論,來保障勞工權益。
長期以來,與國際職業病之發生率相較,台灣之職業病發現率顯然偏低,然而歷經多年推動,終於在2021年四月於立法院通過、2022年五一勞動節正式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可說是台灣職業健康領域的重要里程碑。新法簡化職業傷病認定程序、提高給付額度、納入所有受僱者,以及成立專責於職災預防與重建的法人機構。期待台灣職業病低估問題得以改善,來保障勞工的權益。

醫師簡介
學經歷
台灣大學職業醫學暨工業衛生研究所博士
中華民國衛生署職業醫學專科醫師
台灣大學附設醫院職業醫學訓練醫師
新竹科學園區員工診所主任
台中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科兼任醫師
國泰綜合醫院職業醫學科兼任醫師
工業技術研究院健康管理顧問
* 支援本院高級健檢中心       
職業病醫學中心主任
兼 巡檢中心主任
李長興 醫師

醫師代號: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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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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