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檳衛教

二代戒菸服務

二代戒菸服務及 醫師戒菸服務用藥原則
戒菸輔助用藥自111年5月15日起免收部分負擔
原「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個案應繳交輔助用藥之部分負擔,收費金額每次上限新臺幣200元整,為增加誘因鼓勵吸菸者戒菸,減輕其經濟負擔,自111年5月15日起免收戒菸輔助用藥部分負擔。 註:本院需要酌收掛號費150元
您的尼古丁成癮度有多少?
我想戒菸我的選擇有什麼?
我想戒菸!適合我的戒菸用藥有哪些?
申明(本計畫經費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
*本人有明確戒菸意願,同意接受戒菸服務
*國民健康署每年可補助符合資格者,二個療程之戒菸服務服務費用,每一療程以八次診察、八週用藥、八次衛教、三次追蹤(三個月、六個月、一年)為限,每一個療程必須在同一機構,於九十日內完成;若於第一個療程未完成前,前往其他機構接受戒菸服務,視同放棄未完成之第一個療程,僅能使用第二個療程。





(圖片資料來源:尼古清台灣)

「戒菸服務用藥原則」111 年 6 月修正版

一、 藥品常規劑量(單一用藥時):本院目前僅提供紅體字藥品
(一) Varenicline:1 毫克/次,每日 2 次。
(二) Bupropion:150 毫克/次,每日 2 次。
(三) 尼古丁貼片:每日 1 片。
(四) 尼古丁咀嚼錠:依吸菸狀況而異,建議以 2-4 毫克劑型開始使用,每日 8-12 錠。
(五) 尼古丁吸入劑:建議每日 6-12 藥匣。
(六) 尼古丁口含錠:建議每日 9-15 錠。
(七) 尼古丁噴霧劑:依吸菸狀況而異,每次 1-2 噴替代一支菸為原則,以一般平均每天吸 15 支 菸為例,建議一天 15-30 噴。(新增)

二、 劑量調整:
(一) 處方 Varenicline 時,初次使用時,第 1 週用藥應遵循第 1-3 天 0.5 毫克/次、每日 1 次,第 4-7 天 0.5 毫克/次、每日 2 次,如無異常則第 8 天起增加至 1 毫克/次、每日 2 次;後續使用之起始劑量,由醫師依臨床狀況專業判斷。
(二) 處方 Bupropion 時,初次使用時,之第 1-3 天應處方 150 毫克/次,每日 1 次,第 4 天以後處方 150 毫克/次,每日 2 次;後續使用之起始劑量,由醫師依臨床狀況專業判斷。
(三) 使用尼古丁藥物之個案,宜於吸菸量或臨床症狀改善後逐步遞減用藥劑量。若無法降低劑 量時,須於病歷或個案紀錄表說明原因(例如:起始劑量過低、減少吸菸量後又增加吸菸量、菸癮或戒斷症狀加劇)。

三、 合併用藥規定:
(一) 補助藥物治療以單一用藥為原則,「合併用藥」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並於病歷或相關紀 錄文件中述明,始同意給付:
1. 曾經使用單一藥物治療失敗者。
2. 該療程中單一藥物治療達 2 週後,戒斷症狀仍顯著者。
3. 為重度吸菸者(平均每日吸菸量≧31 支)。
4. 經醫師或藥師評估,個案有生理、心理、社會之需求,經詳述需求及理由者。
(二) 同意補助之「合併用藥」組合方式包括:
1. 合併尼古丁藥物:貼片+其他一種短效藥物。(合併用藥應視個案狀況減低合併用藥 之藥量)
2. Bupropion+任何一種尼古丁藥物。
(三) Varenicline 之合併用藥不予補助。

四、 開藥週數及間隔:
(一) 初診個案開藥週數限制:第一療程個案初診時其處方以1~2週為原則,後續療程於初診日期一年內不在此限(最多開 4 週)。
另如有具體因素應載明於病歷或戒菸治療個案紀錄表,則可視個案需求增加週數
【最多開4週,適用情形:
1、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
2、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
3、疫情或天災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以上情事應於病歷或戒菸治療個案紀錄表載明(包括事況說明及其發生之日期等),並請個案簽名確認,以示負責】。
(二) 複診時,使用戒菸輔助用藥,應依醫藥專業、個案成癮度及臨床症狀,並參照藥品仿單及臨床戒菸服務指引,確信可以掌握個案戒菸情形,始開立超過 2 週之戒菸藥品數量,最多開 4 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