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專區
兒童及少年保護:
定義
兒少保護對象:包括無依、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當你發生什麼危險時,法律會來保護你?
- 遭受身體上的虐待
當兒童身體上的傷害,不是因為意外,而是由照顧兒童的人或其他大人所造成在外型上或身體功能上有很嚴重的傷害,甚至因為傷害過於嚴重而死亡,都是對兒童的「身體虐待」;另外如果前面所說的這些很嚴重的傷害,是因為大人對兒童施予不適當的管教或體罰所造成的,也算是對兒童的「身體虐待」。 - 遭受精神上的虐待
如果有責任照顧兒童的人或其他大人,在言語上侮辱、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或父母對孩子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對孩子漠不關心,導致兒童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的傷害,即算是對兒童的「精神虐待」。 - 遭到性虐待(性侵害)
如果大人用強迫、引誘的方式碰觸兒童的私處或是與兒童發生性行為,或者是在兒童面前暴露、撫摸他自己的私處,都算是性虐待(性侵害)的行為。 -
被疏忽
如果負責照顧兒童的大人,像爸爸媽媽、阿公阿媽或其他與兒童生活在一起的親人,因為不知道,或者是故意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對兒童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遭受傷害,都是屬於「疏忽」,包括:
(1)遺棄。
(2)沒有提供適當的食物、衣物、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或成長發展所需的教養。
(3)把兒童單獨留在家裏或其他易於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當中,尤其是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兒童少年,更不能讓他獨處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還有哪些行為對兒童是危險的,法律特別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做的?
- 利用兒童少年從事有害他們健康等危險性的活動或欺騙的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的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的機會。
-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的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他們身心發展的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在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或未配合提供防護機制,使得兒童少年可以接取或瀏覽。
-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的場所。
- 僱用、誘迫、利用或是允許兒童及少年到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工作。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其他對兒童少年或利用兒童少年做出犯罪及不正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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