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相關規定辦理,於拾獲遺失物無法確認失主,應進行公告招領。
依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規定,本院依相關拾得物重點聲明:
一、拾得物同意授權由本院處理,不適用或非具經濟價值,得自行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
二、拾得物如有個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拾得人不可領回避免觸法。
三、拾得物公告6個月後無人認領時,同意現金全數捐至金石醫療慈善基金會。
四、執行公務時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
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 © 2016 Ton-Yen General Hospital All Rights Reserved.